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800困难学生,贫困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能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获得过“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班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称号者;
(6)身体健康,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依据各系高职学生人数,分配具体额。
第四章申请与评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以系为单位评审一次。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我院有关规定,填写《宝鸡三和职业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工作小组充分讨论下,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建议结果要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0日前将建议名单按规定格式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上报的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汇总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15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收到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后,将国家助学金以打卡的方式发放到受助学生卡中。
第十四条 各系在评审国家助学金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的系,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系负责评审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助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