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的动态管理,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和学生良好的行为养成,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大学生守册中的相关规定,表现良好,成绩合格,方可参评国家助学金。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计划内三年制高职在校学生中经济贫困认定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的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三、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资助标准为学生每年2800元,评选工作每年审请评审一次,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打卡发放,每次发放资助标准的一半。
四、国家助学金应用于解决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中的基本需要,不应随意挥霍浪费,为了鼓励学生合理有效的使用助学金,促进学习,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特实行动态管理,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期间:
1、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助学金予以缓发
(1)早读、上课、晚自习、实习实训迟到、早退三次及其以下者;
(2)旷课、旷晚自习,两次及其以下者;
(3)在公寓使用违规大功率电器、持有管制刀具、晚归三次及以下者;
(4)不参加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不配合班主任/辅导员参与班级及学院各项学生活动者;
(5)学生休学、出国(境)进行学习交流访问者,助学金予以缓发,待复学后重新发放。
助学金缓发周期一般为三个月,学生在助学金缓发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由班主任/辅导员进行监督,缓发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处主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恢复助学金资格重新发放。
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助学金资格予以取消:
(1)早读、上课、晚自习,实习实训迟到、早退四次及其以上者;
(2)旷课晚课晚自习三次及其以上者;
(3)考试作弊者;
(4)助学金缓发期间仍不能遵守助学金动态管理细则者;
(5)在公寓有盗窃行为,持有管制刀具,寻衅滋事,使用违规电器造成重大损失,晚归或不归四次及其以上者;
(6)退学、提前离校就业,应征入伍者;
(7)参与传销、组织非法集会,恶意散布传播不良信息者;
(8)用助学金请客吃饭,购买奢侈品等挥霍浪费者;
(9)抽烟、酗酒、打架,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除取消其助学金资格,同时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学院其他各种形式的助困难资助。
五、为了扩大助学金覆盖面,被取消助学金资格的学生,原所享受的资助资金由其余贫困生替补享受。
六、本办法自制定制日起执行解释权,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