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我院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评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或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或主任或副主任)为副组长、其他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三个档次和临时经济困难学生一个附加层次。
1.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贫困学生。
2.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①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②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③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④直系亲属长期患有较大疾病,需自费治疗的;
⑤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⑥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⑦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完全无力支付学习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①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②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③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④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再就业的;
⑤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需长期自服大额医疗费用等;
⑥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⑦家庭所在地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⑧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4.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
5.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①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设备、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②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③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④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⑤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⑥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首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所在系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处。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②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
③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⑤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其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各系审核
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结果。如有意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管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系因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汇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系认定工作组。各系认定工作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规定时间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条 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每学年九月份开学时,各系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和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需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助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