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十三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获得过“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班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
(5)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依据各系高职学生人数,分配具体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我院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本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工作小组)充分讨论下,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上报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报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逐级报送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国家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收到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国家奖学金资金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有欠缴学费的,将冲抵学费),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机构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审定结果,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计入各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宝鸡三和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