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适应社会能力,增强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和艰苦奋斗精神,正确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鼓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在籍注册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一定劳动报酬,用以改善自己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情况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院主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参加,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院勤工助学活动,审定全院勤工助学活动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宝鸡三和职业学院 勤工助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各系成立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和指导本系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各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勤工助学机构职责
第七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院勤工助学活动计划的草拟和实施;汇总并提出全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方案。
2、负责全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3、负责院内、外勤工助学信息的收集。
4、负责为用工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勤工助学人选。安排人员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优先考虑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5、负责收集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6、负责核发勤工助学酬金。
7、负责建立全院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及勤工助学活动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八条 各系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小组职责:
1、宣传鼓励学生有组织地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负责指导学生正确认识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合法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建立本系勤工助学学生档案,负责发放《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并组织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3、负责核实本系学生困难情况和出具证明材料;向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供申请勤工助学学生名单。
4、负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检查、指导上岗学生的工作。
5、协助勤工助学办公室开展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学院各部门的申请,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统一安排校外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特困学生。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各岗位接受勤工助学办公室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校内长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按学期进行调整,每学期开学初,各用人单位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本学期所需岗位数,明确计酬标准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报表》,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十三条 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提前一周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明确计酬标准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报表》,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汇总,提请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安排。凡未事先履行报批手续而自行安排的岗位,勤工助学办公室不予发放酬金。
第十四条 盈利性单位和校外单位(或个人)聘用学生勤工助学时,其报酬按用人单位与学生所签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院有关部门的工作有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要优先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以满足学生勤工助学的需要。
第五章 岗位申请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1、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2、本学期有两门课程以上(含两门)考试不及格者;
3、本学期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考核为“不合格”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4、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而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者;
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1、遵规守纪、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追求上进。
3、生活俭朴、吃苦耐劳。
4、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须向部(系)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小组递交申请书,由部(系)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方可安排岗位。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依据岗位,向用人单位推荐适合此岗位的学生。学生进入勤工助学岗位后,应同时接受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办公室的管理。用工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勤工助学办公室联系、沟通,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取消其上岗资格。
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恶意拖欠学杂费;
2、生活铺张浪费,抽烟、酗酒,有高档消费或有超前消费行为。
3、不能自觉接受勤工助学办公室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反映强烈,影响较大。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因学习需要或其他情况有权申请退出勤工助学岗位,退出前一周应向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准许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校纪处理。
1、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财产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者。
2、以勤工助学名义,私自组织活动者。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学院将根据勤工助学办公室掌握的情况,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予以表彰。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经费来源:
1、从每学年学费中划出5%经费;
2、从学校预算外其他收入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的经费;
3、社会专项捐赠及勤工助学基金的增值等。
勤工助学经费专门用于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劳动报酬的支付,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克扣、拖欠。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计酬标准:
1、长期性固定岗位的报酬一般由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劳动时间等协商确定每月酬金,按月审核发放。
2、临时性岗位的报酬根据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完成质量等进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领取:
1、每月5日前,用工部门填写上月《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表》,签署考核意见后送勤工助学办公室。
2、每月10日前,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审核全院《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表》。
3、院财务处根据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的《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表》发放报酬。
第二十七条 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报酬,依据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关劳动协议,由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联系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