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国家给予资助。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 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宝鸡三和职业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申请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材料的受理、审核及资金发放工作由学校负责,学校依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名单进行发放,资助资金全部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资。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工作由学生资助办公室全面负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办公室会同学校财务处、武装部对收到的代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宝鸡三和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以下简称“学生”)。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生资助办公室。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生资助办公室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生资助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办公室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生资助办公室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账户。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十四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校报到后向学生资助办公室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支付采取“学校垫付、据实结算”的办法,由学生资助办公室将本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名单报学校财务处,先行垫付其应征入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金。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办公室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本年度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下达当年垫付资金回补到学校账户。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因申请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并且学生不得申请学费减免。收回资金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