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培养更多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宝鸡三和职业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Baoji Sanhe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网站:www.sxshxy.cn
校 址:陕西省宝鸡市宝平路14公里处。
邮政编码:721301
第四条 宝鸡三和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民办非营利性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为陕西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王建民、刘爱莲、王东
第六条 出资比例: 王建民 680万元
刘爱莲 10万元
王 东 10万元
第七条 宝鸡三和职业学院的办学目标:立足宝鸡,服务宝鸡及周边地区,培养具有高等职业技能的高素质实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施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举办学校的举办者不索取回报。
第九条 学院校训:为中华学习,为祖国效力
第十条 办学理念: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培养实用型专门人才为根本。树立“一切为了学生成才”的办学理念,为社会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级职业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办学条件,保障师生权益,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院的定位:立足宝鸡,面向西部,发挥优势,追求特色,力创宝鸡地区一流的职业院校。
第十三条 宝鸡三和职业学院系民办非营利性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4000人。开设专业有护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烹调工艺与营养、学前教育、旅游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六个专业。其办学形式:统招录取,高等教育,全日制教学,初中起点五年制,高中起点三年制。学生毕业,由本院颁发国家认可的专科毕业证书。学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推荐就业。
第十四条 学院为独立法人机构,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理事会兜底。
第十五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院院长。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执行董事1人。首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确定。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学院行政、教学及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院、处(系)、科(室)三级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5年。坚持老、中、青结合,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十条 学院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学校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七)审议批准由校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或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在理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理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理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授权执行董事或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董事可以使用通信方式出席会议或者书面授权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
(四)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参会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当董事表决对等时,董事长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四)提请理事会决定聘任、解聘学校校长;
(五)行使学校财务制度确定的审批决定权和签字生效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2名。副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校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校长任期原则上为五年,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校具体规章;
(三)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四)决定聘任或解聘应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八)拟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报理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校长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长职责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六)其他应予免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校长提出辞职,应提前六十日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校长有营私舞弊或严重违纪行为的,经理事会决议,可即时解聘。如触犯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制定相应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校党组织成员,1人是教职工代表,另1人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监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举办者委派的监事担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监事职责,举办者或职工大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监事在任职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学院利益,若给学院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监事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监事会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在任职期间,如擅自离职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宝鸡三和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校管理中发挥政治核心、保障监督作用。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党的组织工作,发展工作;
(三)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四)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维护稳定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积极性。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院党委。院党委作为学院政治核心,具有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以及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的义务,建立学校与党委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和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切实强化党委对学校重大决策实施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院务会,系学院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决策执行机构。
第四十三条 院务会由院长主持,成员由副院长及各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重大问题必须通过院务会集体讨论通过。重大事项的决策、决议须报学院理事会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党、团组织。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每1-3年签定一次聘用合同,胜任工作者连续聘用。
第四十七条 学院须重视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值班制度。须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院长为学院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学院须重视校园“创卫”工作,由行政副院长主管此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教师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必须取得大学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第五十条 坚持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以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重视专业建设及学科带头人“双师型”教师的选聘和培养。
第五十一条 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违反规定者按校规处理。
第五十二条 教学工作中,要重视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稳定。
第五十三条 非经院长批准,不得占用教学时间,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的权利。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给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规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六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的收入;
(三)接受政府的资助;
(四)接受社会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六十二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学院分立或合并时,要进行财务清算,经理事会审核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院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院长和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六条 学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通过转学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前,须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在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学校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应以此为准绳,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形式及学生培养规格和任务等事项发生变化时;
(三)学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章程。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理事会提出修订方案,修订后的章程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生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有冲突者,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