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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1-03-04 | 浏览:2249 ]

陕教资[2007]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是指教育部和陕西省政府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和成人高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省高等学校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校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由“奖、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八条 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市、县(区)入学救助金组成。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贫困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机制,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和措施,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切实做好贫困家庭新生入学的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同时积极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财政和高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协议约定的风险补偿金比例,按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每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校内无息借款和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规定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对各项勤工助学活动应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加强指导。高等学校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得低于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十六条 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校内无息借款等资助项目,由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面向高等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学校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学校奖助学金渠道。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各类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资助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高等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设立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学生资助的管理和协调工作。高等学校应设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高等学校应明晰资助机构工作职责,落实足额工作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专门办公场所,为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在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的6%资助经费总额中核定学校资助机构的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分帐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按照全日制在校生总数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在校生总数2万人以上的配备4人以上,1至2万人的配备3至4人,1万人以下的配备2至3人。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为资助机构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档案存放场所,应配备足够用办公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每年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高等学校和资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高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考核及激励机制。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统一纳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相关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时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资助机构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高等学校应坚持班级、院系、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教育厅指导督促高等学校开展各项资助工作,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加强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对未按规定提取、使用资助经费的高等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应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约。省教育厅可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网站公布,贷款银行可将其违约信息记入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第三十八条 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民办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和承担全日制高职以上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普通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5〕8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通知

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已公开征求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8日

附件:

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认真做好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学校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高校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参考执行: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高等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附件2)。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

第十五条 新生及未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不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如无法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信息,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并持该表到生源地所在县(区)扶贫部门签字盖章。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

第十七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按照本办法与高等学校具体实施细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八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再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院(系)认定工作组,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最终审定结果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及时发现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学生生源结构、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高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及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8日起施行,2022年8月17日自行废止。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07年制订的《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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