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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三和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1-03-04 | 浏览:89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奋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能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获得过“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班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

(6)身体健康,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依据各系高职学生人数分配具体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定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以系为单位评审一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我院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宝鸡三和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工作小组充分讨论下,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建议结果要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将建议名单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25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逐级报送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收到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有欠缴学费的,将冲抵学费),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系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审定结果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取消其资;对弄虚作假的事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宝鸡三和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请点击下载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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